可供超輕型載具使用之活動場地表 資料時間:103.12.30
※公告注意事項:
1、經民航局會同教育部體育署(改制前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)等相關單位,審查及會勘可供超輕型載具使用之活動場地如下表。
2、依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3條所規定,超輕活動團體於備有核定之活動指導手冊及相關器材,始得於其所申請之活動場地從事飛航活動,歡迎超輕愛好者,加入下表所列業已備有活動指導手冊核定之活動團體,以從事合法飛航活動。
3、歡迎各活動團體洽商下表所列場地之活動團體協議,取得該場地合法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後,依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31條所規定之文件,向本局提出活動場地之申請。